财经高等研究院学生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新财经交叉学科研究院发布时间:2023-03-08浏览次数:78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经高等研究院学生党员的管理,提高学生党员质量,使学生党员的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党组织是学生中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政治核心,我院坚持“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把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有培养前途的学生尽早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注重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大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发展对象的遴选和管理

一、确定发展对象的条件
    第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经过群团推优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 20 个学时;发展前 2 学期学习科目无挂科记录;
    第五条 志愿服务时长证明。学校各部门或组织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凭“到梦空间”或“志愿汇 APP”系统记录作为证明;社会组织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需要活动的主办发出具盖章的证明;个人服务同学类活动证明需要提供具体帮扶时间、地点、内容、时长和被帮扶人签字。
二、发展对象的评选
    第六条 发展对象评选分为平时表现和答辩两部分,各部分均实行百分制,财经高等研究院量化评分表占比 70%答辩占比 30%,按照折算后的综合分排序确定发展对象;分数相同情况下,依次参照平时表现择优确定发展对象。
    第七条 在各类突发事件或急难险重关头,主动挺身而出,对社会有一定正面影响的事件,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志愿服务;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紧急救助他人等。经学院总支部审核,在基本条件符合的条件下优先确定发展对象。

    第八条 财经高等研究院包括基本素质测评、学习情况、素质拓展、志愿服务。具体评分要求详见附件《财经高等研究院发展对象量化评分表》。

    第九条 答辩部分。结合理论素养,时事政策进行答辩。
三、发展要求
    第十条 一票否决
(一)政治立场、入党动机等政治思想状况有问题的;学生党员违背党的组织工作原则,违反《党章》、《准则》等党的规章制度者;
(二)在意识形态领域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安全稳定隐患、对学校产生负面影响的;
(三)参与或传播法轮功等邪教,参与校园或网络传教,校内佩戴宗教服饰,有宗教信仰的;
(四)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学院相关规定受到处分的;
(六)“思想汇报”有严重不合格情况的;
(七)培养教育和考察不满足要求的;
(八)党组织认为需要一票否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取消发展资格经党总支确定为学生党员发展对象后,学生党员发展对象在发展期间出现问题按以下补充规定处理:
(一)取消本批次发展资格且延期半年申请发展资格
1. 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学院相关规定受到警告的;
2. 发展对象党课结业考核不合格的;
3. 校党委组织部反馈需要取消本批次发展资格处理的;
4. 发展期期间多次缺席党组织生活及无故缺席学校、学院模范带头活动,未按时向所在党支部递交相关材料等方面三次及以上的;
5. 党组织认为取消本批次发展资格且延期半年申请发展资格的其他情况。

(二)取消本批次发展资格且需要进一步考察教育

1.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个人自传等材料有抄袭以及

理论学习照搬照抄,没有个人学习感悟的;
2.发展期期间缺席党组织生活及无故缺席学校、学院模范带头活动,未按时向所在党支部递交相关材料等方面三次以上的;

3.校党委组织部反馈学生组织发展材料因个人主观因素出现问题的;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考察和转正

    第十二条 能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三条 预备党员应当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学生党员每季度至少汇报一次,入党介绍人或培养联系人应当及时将半年考察意见写入《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调动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十四条 预备期内,未经支部书记批准,缺席党组织活动累计达到 2 次或请假次数累计达到 3 次者,经支部书记确认,不予以推荐参加预备党员集中培训。

    第十五条 没有参加培训或培训未结业的预备党员,原则上不能转为正式党员。

    第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在预备期内,应继续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应努力学习,在学风建设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学习成绩稳步提升,无不及格学分;应主动承担学生工作,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应积极参加学术和科创活动;应遵守各项纪律,认真完成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预备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正;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七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会议议程为: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的表现;入党介绍人、支部委员会介绍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正意见;到会党员发表意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会议结束后,党支部形成决议。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党支部应在一周内将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章 正式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十九条 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二十条 结合平时参加党组织活动、执行党的决定、作用发挥、遵纪守法等情况,如实填写党员档案和各类政审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经高等研究院党委负责解释说明。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财经高等研究院发展对象量化评分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