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依据《湖北经济学院学生手册》(2022版)规定制定。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别由基本素质测评、课程学习成绩、社会实践与科研创新三项构成。其中,“基本素质测评”一项满分15分,占比15%;“课程学习成绩”一项满分70分,占比70%;“社会实践与科研创新”一项满分15分,占比15%。
一、基本素质测评
“基本素质测评”一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组织纪律,身体素质五个方面,各分项基准分为3分,共计15分。
本项计分规则为在基准分基础上减分,各分项累计减分不得超过3分,即下限为0,五项分项成绩之和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最终成绩。若任何一分项分数为0,则失去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评优评先资格”是指取得校、院各级奖学金及各项以综合测评成绩为评选依据的荣誉称号的权利。
(一)思想政治表现
1.事前无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政治学习、班团会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减0.3分/次;
2.违反规定,参加非法集会和游行示威、转发网上非法信息,以及参加其他破坏社会秩序活动的,减3分;
3.集体活动无故迟到或早退的,迟到减0.3分/次,早退减0.3分/次;
4.青年大学习、到梦空间无故未完成者(到梦空间报名、签到占一项未做,均算作一次扣分),三次以下减0.3分/次,三次以上减3分。
(二)品德修养
1.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减0.6分/次;
2.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减0.3分;
3.所在寝室在学院组织的寝室卫生评比中不合格的,减0.3分/次。
(三)学习态度
1.考试舞弊者,减3分;
2.无故旷课、旷晚点名的,减0.3分/次;
3.上课迟到早退,以及不按时完成课后作业的,减0.3分/次。
(四)组织纪律
1.受到校级处分的,减3分/次;
2.受到院级通报批评的,减1.5分/次;
3.有其他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违纪行为的,减0.5分/次;
4.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减3分。
凡是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校园两级通报的,丧失评优评先资格。
(五)身体素质
1.体育测试成绩未达标的,减1分;
2.应完成而未完成军训任务的,减1分;
3.事前无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早操或学校、院系组织的其他课外体育活动的,减0.3分/次。
(以上所有操行记录以班级记录、学生会和分团委记录为标准)
凡是体测成绩没有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的,丧失评优评先资格。
二、课程学习成绩
“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习且经考核所取得的成绩。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若为等级制的,则分别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等级换算为90分、80分、70分、60分、40分。
此项分数由学年学分加权平均分按70%折算率折算而得,满分70分。
(二)注意事项
1.通识选修课不合格的,按实际成绩计入学年学分加权平均分,不保留评优评先资格;所有性质课程不合格的,均失去评优评先资格;
2.通识选修课弃考、缺考以及成绩为0的,均按实际成绩计入学年学分加权平均分,同时失去评优评先资格;
3.必修课程的成绩,取首次考试成绩计入学年学分加权平均分,即不考虑重修考试中取得的成绩。
三、社会实践与科研创新(占15%)
“社会实践与科研创新”一项由假期社会实践,发表论文,学科竞赛获奖,文体活动,技能证书,学生干部任职,校园文化活动六项分项组成。本项计分采用加分制,合计满分为15分。
(一)假期社会实践类
1.个人或团队的暑期社会实践成果、验收报告具有一定质量的,加1分;
2.被评为校级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者,加2分;
3.被评为省级及以上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者,加3分。
其他加分规定见《“社会实践与科研创新”加分项目录》
(二)文体活动
文体活动:
1.获国家级比赛末等奖励2分,每上一等级领奖励1分;
2.获省级比赛末等奖励1分,每上一个等级另奖励0.5分;
3.获校院(系)比赛不分名次,统一加0.5分/次;
4.参与其他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及学科竞赛,院校间比赛按校级比赛加分规则认定,其他按院级比赛加分规则认定;
校园文化活动
1.学校、院系、班级重大校园文化活动的策划者加0.5分/次、组织者(部长)实施者(干事)加0.2分/次;
2.担任院活动礼仪、主持人,0.5分/次;
3.担任运动会方阵成员每人0.5分,彩旗队员每人0.5分;
4.重要活动评委加0.5分/次;
5.其他各项具体加分规定见《“社会实践与科研创新”加分项目录》。
(三)学科竞赛
1.获国家级比赛奖者,末等奖2分,每上一等级另计1分;
2.专业竞赛获省级以上奖者,优秀奖1.5分,三等奖2分,二等奖2.5,一等奖3分;
3.专业竞赛获校级比赛奖者,优秀奖0.3分,三等奖0.5分,二等奖0.7分,一等奖1分;
4.科技竞赛或科技成果获国家奖励,3分;
5.科技竞赛或科技成果获省级奖励,2分;
6.科技竞赛或科技成果获校级奖励,1分。
注:所在单位被评为先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实践与科研创新加分项目录》中所列项目)的,个人奖励0.5分,此项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分;集体项目获奖者,单人计分标准同上;同一类型比赛,不累计加分各项文体活动及学科竞赛具体加分规定见《“社会实践与科研创新”加分项目录》。
(四)发表文章
1.在国内重要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文章 | 3.0/篇 |
2.在一般期刊上发表文章 | 1.0/篇 |
3.发表一般性报道、散文、诗歌等 | 0.5/篇,上限1.0 |
4.在校内非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文章 | 0.1/篇,上限1.0 |
注:汤逊湖传媒属于校团委下属二级单位,其《汤逊湖》刊物定位为校内非公开发行,如有非汤逊湖成员投稿被录用,加0.1分/篇。藏龙学刊同
(五)职业技能
各项职业技能证书加分规定见《“社会实践与科研创新”加分项目录》各项职业技能证书只能使用一次,且只能在以取得当年为评定区间的综
测评定时使用,否则失效。
(六)学生干部任职
凡在学生党总支(支部)、团委、青协、学生会、量化投资协会、班委会,任期满一年,且考核合格者,计1分;寝室长,任期满一年,计1分;班主任助理,任期满一年,计0.5分。
此项累积加分不得超过2分。
附
一、文体活动与学科竞赛
(一)各级别比赛
I. 院级
1.运动会项目:参与者0.5分/项;
2.文体活动(院羽毛球比赛、百生讲坛、元旦晚会表演、学“四史”知识竞赛)参与者0.5分/项;
3.体育类、文艺类团队队员(篮球队、啦啦队);
合格队员:0.5(可累计)
合格条件:入队训练时间到达一学期,代表我院参加过比赛并经队长和分团委学生会体育部核实。
II. 校级
1.运动会(文体活动)
第4-8名,同三等奖0.5分;第2-3名,同二等奖1.0分;第1名,同一等奖1.5分个人在集体项目中获奖的,加分标准同上
2.校级科研立项(有结项通知书)1.5分
3.“三创”比赛
4.新生杯篮球赛
5.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初赛
6.校园十大歌手
7.红歌会
8.“心灵剧场”校园心理剧大赛
9.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结项)
10.大学生创业大赛(结项)
11.学“四史”知识竞赛
未标注分数项目以及其他类似获校级比赛项目,奖励0.5分/次。
III. 省级
1.湖北省翻译大赛
2.“CFR50杯”大学生金融风险案例大赛
3.银行服务创新大赛
4.“花旗杯”金融创新应用大赛
5.“藏龙君弘杯”高校联合模拟投资大赛
6.湖北省大学生营销策划挑战赛
7.湖北省“超星杯”云舟专题创作大赛
8.全国金融与证券投资模拟实训大赛
9.全国证券投资模拟实训大赛(希施玛)
10.“东方财富杯”
获省级比赛末等奖励1分,每上一个等级另奖励0.5分
IV. 国家级
1.高校保险综合业务大赛
2.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决赛
3.CUBA(中国大学生篮球联赛)
4.“泰迪杯”数据挖掘挑战赛
5.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6.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7.金程杯全国大学生商业精英挑战赛
8.国泰君安杯全国高校股神竞技赛
9.高校保险综合业务大赛
10.“外研杯”全国英语写作/阅读/演讲大赛
11.“瑞华杯”全国校园审计精英挑战赛
12.“普惠金融·青春践行”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有奖征文大赛
13.“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14.“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15.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16.中国平安励志计划论文赛
17.美国大学生数模竞赛
18.CGMA商业精英国际挑战赛
19.全国证券投资模拟实训大赛(希施玛)
20.“东方财富杯”
未明确规定加分分数的依细则规定,获国家级比赛奖励3分。
(二)先进单位(文体活动)
1.特色文明示范寝室
2.优秀组织奖
3.星级社团
4.优秀公益社团
5.先进学生社团
6.先进团支部(仅班内团员可加分)
7.优秀党支部
所在单位被评为先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本目录中所列项目)的,个人奖励0.5分,此项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分。
二、社会实践类活动
1.提交一定质量调查报告的 | 1.0 |
2.被评为学校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的 | 2.0 |
3.被评为省级及以上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的 | 3.0 |
4.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结项(有结项通知书) | 1.5 |
5.量化投资夏令营 | 1 |
三、发表文章
(同上)
四、技能证书类
1.每获得一项职业技能证书,计1分;
2.四六级考试分数达到425分计1分;
3.国家普通话测试二级甲等及以上证书计1分;
4.获得cpa,cfa证书计1分。
五、校园文化活动类
1.重要活动志愿者(志愿汇大于大于50小时者,加0.5分;大于100小时者,加1;大于150小时者,加1.5分,以此类推);
2.食堂志愿者等志愿服务活动加0.2分/次。
以上项目与“社会工作类活动”分项下各条累计加分后,不得超过上限2分。
本目录规定解释权和其他事项加分决定权归财经高等研究院所有。
注:
1.综合测评测评时段为每年9月至10月,材料所属时间为前一年9月1日至当年的8月31日。不在时段内的所有材料无效;
2.关于证明材料:
(1)证书上面所盖的章,必须是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等正式公章,其他公关单位或有权威性的章亦可;
(2)参加其他院系主办活动获奖者需持有该院系活动获奖证书或者其印件(证明材料需盖章);
(3)学生会成员身份证明及相关活动举办的证明以学生会记录为准;
(4)考试证书暂未发放的,可将网上已经公布的个人信息(照片、学号、姓名、分数)截图打印作为证明材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财经高等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