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高等研究院考试纪律与管理规定

发布者:新财经交叉学科研究院发布时间:2023-02-22浏览次数:8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试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学习过程管理,检验学习效果,获取反馈信息,改进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评估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提高教学质量,建立优良的学风考风,结合学校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考场规则

第二条考场安排应单人单座,横向间隔1个或1个座位以上,纵向排列整齐。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携带考试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教室到指定的座位就坐,自觉遵守学校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

第三条 对于考试中考生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条 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对于在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全校师生有权向教务处和有关部门举报,学校将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并保护和维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考试纪律

第五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教室到指定的座位就坐。

第六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衣着整齐,不准穿拖鞋、背心进入考场。

第七条 考生应携带规定的考试证件入场,并将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角。证件遗失者,必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

第八条 考生除准许携带必需的文具外,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与考试课程有关的物品入场。严禁携带通讯工具入场,不准自带草稿纸,不准互借文具。开考铃响,考生方可答题。

第九条开考前或考试中,考生应主动接受监考教师的检查询问,并在有关考场记录材料的指定位置签名。

第十条考生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30分钟内不准交卷。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一条答案一律用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写在试卷上,字迹要工整清晰,写在草稿纸上无效。特殊科目按特殊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考场必须保持安静,不准私语、吸烟;对不涉及试题题意内容的疑问可举手询问,不准询问其他考生。

第十三条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接受监考教师监督管理。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考试结束,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将答卷反扣在桌面上,按监考教师的要求退离考场。严禁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四章  考试资格审查与缓考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完整修完一门课程,在学时、作业、操作等方面达到该课程的基本教学要求,即获得参加该课程考试的资格。学院在考前根据《湖北经济学院考试资格与缓考管理办法》(鄂经院教函〔20188号)对考生考试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学生要公开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十六条 对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学生,应按规定办理课程缓考手续,经批准后作缓考处理。

第十七条无故不按时参加考试或请假未准的学生,一律按缺考处理。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十八条考试结束,成绩提交完成后,不能再对考生成绩作任何修改,也不接受学生个人成绩查询。录入成绩确有错误需要改正的,必须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改动。

第十九条 学生进入教务管理系统查询个人成绩,对考试成绩有异议要求复查试卷的,新学期开学后2周内提出申请,由学院组织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由任课教师按规定程序申请更改成绩。

第六章  考试材料归档

第二十条 考试工作全部结束后,将按照《湖北经济学院考试材料归档管理办法》(鄂经院教函〔201813号)对考试材料及时进行归档,立卷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经济学院财经高等研究院学生的考试管理。国家、省统一组织的考试,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经高等研究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